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八項規定(試行)》等四個規定的通知(建市[2015]35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八項規定(試行)》等四個規定的通知

建市[2015]35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北京市規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進一步落實建筑工程各方主體項目負責人的質量安全責任,我部制定了《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八項規定(試行)》、《建筑工程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七項規定(試行)》、《建筑工程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七項規定(試行)》、《建筑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質量安全責任六項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的問題和建議,請反饋我部建筑市場監管司、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536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八項規定(試行)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是指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建設單位全面負責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管理,并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的人員。建筑工程開工建設前,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書,明確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遵守以下規定并承擔相應責任:

一、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依法組織發包,不得將工程發包給個人或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不得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不得將施工合同范圍內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又另行發包;不得違反合同約定,通過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單位選擇指定的分包單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發現承包單位有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在組織發包時應當提出合理的造價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與承包單位簽訂“陰陽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費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確需壓縮工期的,應當組織專家予以論證,并采取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的相應措施,支付相應的費用。

三、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在組織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將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措施費用和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

四、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負責向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筑工程有關的真實、準確、齊全的原始資料,應當嚴格執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及時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有關機構審查,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發生重大設計變更的,應送原審圖機構審查。

五、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在項目開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依法應當實行監理的工程,應當委托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六、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加強對工程質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建設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七、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按照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未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和建筑工程各方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并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及各方主體項目負責人的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或處理(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見附件)。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單位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的信用檔案,將其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罰處理結果記入信用檔案,并在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上予以曝光。

 

附件: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一)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二)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三、違反第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未提供建筑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五、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一)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三)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六、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一)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十二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二)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

(三)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七、違反第七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對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八、違反第八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工程竣工驗收后,未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建筑工程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七項規定(試行)

建筑工程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以下簡稱勘察項目負責人)是指經勘察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勘察單位負責建筑工程項目全過程勘察質量管理,并對建筑工程勘察質量安全承擔總體責任的人員。勘察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具備勘察質量安全管理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甲、乙級巖土工程勘察的項目負責人應由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擔任。建筑工程勘察工作開始前,勘察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書,明確勘察項目負責人。勘察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遵守以下規定并承擔相應責任:

一、勘察項目負責人應當確認承擔項目的勘察人員符合相應的注冊執業資格要求,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觀測員、記錄員、機長等現場作業人員符合專業培訓要求。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的名義承擔工程勘察項目。

二、勘察項目負責人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勘察合同(包括勘察任務委托書),組織編寫勘察綱要,就相關要求向勘察人員交底,組織開展工程勘察工作。

三、勘察項目負責人應當負責勘察現場作業安全,要求勘察作業人員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并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和場地情況,采取措施保證各類人員,場地內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及各類管線設施的安全。

四、勘察項目負責人應當對原始取樣、記錄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組織人員及時整理、核對原始記錄,核驗有關現場和試驗人員在記錄上的簽字,對原始記錄、測試報告、土工試驗成果等各項作業資料驗收簽字。

五、勘察項目負責人應當對勘察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保證勘察文件符合國家規定的深度要求,在勘察文件上簽字蓋章。

六、勘察項目負責人應當對勘察后期服務工作負責,組織相關勘察人員及時解決工程設計和施工中與勘察工作有關的問題;組織參與施工驗槽;組織勘察人員參加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在相關驗收文件上簽字,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還應參加單位工程、項目工程驗收并在驗收文件上簽字;組織勘察人員參與相關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對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質量安全事故,提出與勘察工作有關的技術處理措施。

七、勘察項目負責人應當對勘察資料的歸檔工作負責,組織相關勘察人員將全部資料分類編目,裝訂成冊,歸檔保存。

勘察項目負責人對以上行為承擔責任,并不免除勘察單位和其他人員的法定責任。

勘察單位應當加強對勘察項目負責人履職情況的檢查,發現勘察項目負責人履職不到位的,及時予以糾正,或按照規定程序更換符合條件的勘察項目負責人,由更換后的勘察項目負責人承擔項目的全面勘察質量責任。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勘察項目負責人履職情況的監管,在檢查中發現勘察項目負責人違反上述規定的,記入不良記錄,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勘察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見附件)。

附件:勘察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勘察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或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六十二條規定被處罰的,應當依照該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勘察項目負責人進行處罰。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勘察單位違反工程強制性標準,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被處罰的,應當依照該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勘察項目負責人進行處罰。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勘察單位未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依照該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對擔任勘察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執業人員進行處罰。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勘察單位不按照規定記錄原始記錄或記錄不完整、作業資料無責任人簽字或簽字不全,依照《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被處罰的,應當依照該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勘察項目負責人進行處罰。

五、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勘察單位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成果資料,依照《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被處罰的,應當依照該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勘察項目負責人進行處罰。

勘察文件沒有勘察項目負責人簽字,依照《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被處罰的,應當依照該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勘察項目負責人進行處罰。

六、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勘察單位不組織相關勘察人員參加施工驗槽,依照《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被處罰的,應當依照該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勘察項目負責人進行處罰。

七、違反第七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項目完成后,勘察單位不進行勘察文件歸檔保存,依照《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被處罰的,應當依照該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勘察項目負責人進行處罰。

地方有關法規和規章條款不在此詳細列出,各地可自行補充有關規定。

 

建筑工程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七項規定(試行)

建筑工程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以下簡稱設計項目負責人)是指經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設計單位負責建筑工程項目全過程設計質量管理,對工程設計質量承擔總體責任的人員。設計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的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主導專業未實行注冊執業制度的除外),并具備設計質量管理能力的人員擔任。承擔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設計項目負責人原則上由注冊建筑師擔任。建筑工程設計工作開始前,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書,明確設計項目負責人。設計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遵守以下規定并承擔相應責任:

一、設計項目負責人應當確認承擔項目的設計人員符合相應的注冊執業資格要求,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的名義承擔工程設計項目。

二、設計項目負責人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項目批準文件、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深度要求、設計合同(包括設計任務書)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就相關要求向設計人員交底,組織開展建筑工程設計工作,協調各專業之間及與外部各單位之間的技術接口工作。

三、設計項目負責人應當要求設計人員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標明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及建筑工程的功能需求。

四、設計項目負責人應當要求設計人員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并對防范安全生產事故提出指導意見;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和特殊結構的,應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五、設計項目負責人應當核驗各專業設計、校核、審核、審定等技術人員在相關設計文件上的簽字,核驗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在設計文件上的簽章,并對各專業設計文件驗收簽字。

六、設計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前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設計人員向施工及監理單位做出詳細說明;組織設計人員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不得在違反強制性標準或不滿足設計要求的變更文件上簽字。應當根據設計合同中約定的責任、權利、費用和時限,組織開展后期服務工作。

七、設計項目負責人應當組織設計人員參加建筑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在相關驗收文件上簽字;組織設計人員參與相關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原因造成的質量安全事故,提出與設計工作相關的技術處理措施;組織相關人員及時將設計資料歸檔保存。

設計項目負責人對以上行為承擔責任,并不免除設計單位和其他人員的法定責任。

設計單位應當加強對設計項目負責人履職情況的檢查,發現設計項目負責人履職不到位的,及時予以糾正,或按照規定程序更換符合條件的設計項目負責人,由更換后的設計項目負責人承擔項目的全面設計質量責任。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設計項目負責人履職情況的監管,在檢查中發現設計項目負責人違反上述規定的,記入不良記錄,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或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設計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處理)規定見附件)。

附件:設計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處理)規定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或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六十二條規定被處罰的,應當依照該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設計項目負責人進行處罰。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設計單位未依據勘察成果文件或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工程設計,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被處罰的,應當依照該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設計項目負責人進行處罰。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處理

設計單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對設計項目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處罰

設計單位未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設計項目負責人進行處罰。

五、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處理

設計文件簽章不全的,對設計項目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六、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處理

設計項目負責人在施工前未組織設計人員向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的,對設計項目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七、違反第七項規定的處理

設計項目負責人未組織設計人員參加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或未組織設計人員參與建筑工程質量事故分析的,對設計項目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地方有關法規和規章條款不在此詳細列出,各地可自行補充有關規定。

 

 

建筑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質量安全責任六項規定(試行)

建筑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項目總監)是指經工程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工程監理單位主持建筑工程項目的全面監理工作并對其承擔終身責任的人員。建筑工程項目開工前,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書,明確項目總監。項目總監應當嚴格執行以下規定并承擔相應責任:

一、項目監理工作實行項目總監負責制。項目總監應當按規定取得注冊執業資格;不得違反規定受聘于兩個及以上單位從事執業活動。

二、項目總監應當在崗履職。應當組織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并監督施工單位按已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應當組織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分包單位資格,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勞務人員持證上崗制度;發現施工單位存在轉包和違法分包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三、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監理人員進駐項目現場,項目總監應當組織項目監理人員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工程監理,按照規定對施工單位報審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查,不得將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合格簽字。

四、項目總監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設計文件施工、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或者發生質量事故的,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規定及時簽發工程暫停令。

五、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項目總監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項目總監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主管部門接到項目總監報告后,應當及時處理。

六、項目總監應當審查施工單位的竣工申請,并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不得將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簽認。

項目總監責任的落實不免除工程監理單位和其他監理人員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理合同應當承擔和履行的相應責任。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總監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或處理(建筑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見附件)。應當建立健全監理企業和項目總監的信用檔案,將其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罰處理結果記入信用檔案,并在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上公布。

附件:建筑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項目總監未按規定取得注冊執業資格的,按照《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對項目總監實施行政處罰。項目總監違反規定受聘于兩個及以上單位并執業的,按照《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項目總監實施行政處罰。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項目總監未按規定組織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對監理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對項目總監實施行政處罰。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項目總監未按規定組織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造成質量事故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對項目總監實施行政處罰。項目總監將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合格簽字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對監理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項目總監實施行政處罰。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項目總監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未要求施工單位整改,造成質量事故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對項目總監實施行政處罰。

五、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項目總監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未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未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未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對監理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對項目總監實施行政處罰。

六、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項目總監未按規定審查施工單位的竣工申請,未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的,按照《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項目總監實施行政處罰。項目總監將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簽認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對監理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項目總監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