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47號)
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4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保證通信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管理機構)設立的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通信質量監督機構)依照本規定具體實施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第四條 通信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下統稱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應當遵守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履行質量責任和義務,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五條 電信管理機構及通信質量監督機構實施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質監管理平臺),實行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信息化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信息庫,推進通信建設領域誠信體系建設。
第七條 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在監管經費中統籌安排。電信管理機構及通信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不得向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通信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舉報和投訴。
第二章 通信質量監督機構及其職責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通信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部通信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以下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設立的通信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省通信質量監督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二)對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集團公司管理的通信建設工程實施質量監督,協調省通信質量監督機構聯合實施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對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人員(以下簡稱質量監督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三)受理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的舉報和投訴,參與調查處理通信建設工程質量事故;
(四)記錄通信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信息并錄入通信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信息庫;
(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省通信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以下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
(二)受理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的舉報和投訴,參與調查處理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質量事故;
(三)記錄通信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信息并錄入通信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信息庫;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確定的其他工作。
省通信質量監督機構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承擔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通信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健全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制度,加強對質量監督人員的管理,建立與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條件。
第十二條 通信質量監督機構可以聘請通信建設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參與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 通信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定期匯總、整理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情況并報送電信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質量監督機構和質量監督人員名錄庫,統一向社會公布通信質量監督機構名錄。
第十五條 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通信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對其考核。
第三章 質量監督內容和程序
第十六條 通信質量監督機構實施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檢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執行建設工程質量法律、法規和通信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二)檢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和義務、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度情況;
(三)檢查影響工程質量、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關鍵部位和環節;
(四)檢查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設備的質量;
(五)檢查工程防雷、抗震等情況;
(六)檢查工程質量監督申報、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及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通信建設工程開工5個工作日前辦理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手續。投資規模較小的通信建設工程項目可以集中辦理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手續。
建設單位辦理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手續,應當通過質監管理平臺提交《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報表》和以下文件材料:
(一)項目立項批準文件;
(二)施工圖設計審查批準文件;
(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資質等級證書;
(四)其他相關文件。
第十八條 通信質量監督機構收到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報后,應當根據通信建設工程的特點,制定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案,確定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具體內容、方式和監督工作計劃,并通過質監管理平臺將《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通知建設單位。
第十九條 通信質量監督機構采用抽查方式對通信建設工程實施質量監督,并填寫《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記錄表》。
第二十條 通信質量監督機構實施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發現有影響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的問題時,應當通知有關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責令限期改正。
有關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應當按要求改正,并通過質監管理平臺提交《通信建設工程質量問題整改情況反饋表》。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通信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通過質監管理平臺提交《通信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及通信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通信質量監督機構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應當重點對基本建設程序、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竣工驗收資料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建設單位改正后,應當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二十二條 通信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建立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條 電信管理機構組織通信建設工程質量專項檢查,檢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建立工程質量管理制度情況、落實相關責任和義務等情況,并在《通信建設工程質量專項檢查表》中如實記錄專項檢查情況。
第二十四條 電信管理機構實施通信建設工程質量專項檢查,應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通過質量監督人員名錄庫隨機選派檢查人員,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檢查情況及對違法行為的查處結果。
第二十五條 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通報制度,對建設單位辦理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手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和義務,違法行為查處,以及相關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對工程質量問題改正情況等進行通報。
第二十六條 發生通信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參照通信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處理。
第二十七條 電信管理機構及通信質量監督機構實施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有權要求被監督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文件和資料,進入被監督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和有關場所進行檢查,并采取檢測、拍照、錄像等方式進行取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情況并取得證明材料。
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應當接受、配合電信管理機構及通信質量監督機構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礙質量監督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未按要求對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進行整改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不配合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的;
(三)通過質監管理平臺提交虛假材料的。
建設單位未依法辦理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或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工程質量責任主體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不執行通信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并在行業內進行通報。
第三十條 瞞報、謊報通信建設工程質量事故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在行業內進行通報,并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第三十一條 工程質量責任主體違反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由電信管理機構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條 工程質量責任主體違反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處罰;屬于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集團公司管理通信建設工程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處罰。
電信管理機構和通信質量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在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所規定的表格式樣,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制作,并根據需要調整。
第三十四條 搶險救災通信建設工程和涉密通信建設工程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9日公布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原信息產業部令第18號)同時廢止。